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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r | 目前性別變更之認定要件係依據內政部2008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規範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性別變更者需檢附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前揭要件非以法律明定,且要求變更性別需切除性器官,未能充分保障跨性別者及雙性人之性別人權。【提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2-2024)肆、人權議題(三、平等不歧視(...(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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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a | 裝扮自己的容貌向世人展現內在的自我,是個人的表意權與表現自由,亦受《憲法》第22條及《公政公約》第19條第2項所保障。【提示】《公政公約》第19條第2項規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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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e | 「平等機會」的用語要求在僱用、升遷和解僱時不得歧視。這點對於女性以及下列身分勞工十分重要,身心障礙者,或屬於某些特定種族、民族或其他少數族群者,或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雙重性徵者,或老年人和原住民者等,故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不應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23號一般性意見第31段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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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d | 由於諸多法律、程序、實踐及社會障礙,獲得全面性健康和生育健康醫療設施、服務、物資和資訊的機會嚴重受限。特別是對婦女和女童,又如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雙重性徵者以及身心障礙者等,遭受多重和交叉歧視,加劇了法律上和實踐中對他們的排斥,因此他們在充分享有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權方面進一步受限。【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22號一般性意見第2段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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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e | 在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權的背景中,不歧視也包括所有人(包括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雙重性徵者)的性傾向、性別認同和雙重性徵身分者受到充分尊重的權利,若視其為心理或精神病患者,或要求他們/她們被以所謂的「治療」而被「治癒」的法規,都明顯侵犯其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權。【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22號一般性意見第23段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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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r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為聯合國保障各該締約國及其境內人民,全面保障其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兩公約所規範平等不歧視精神,亦為貫通兩公約保障所有權利的核心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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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a | 政府以「刺激經濟增長和發展、提高生活水準、滿足人力需要,並克服失業和就業不足」為出發點,制定和執行有關工作權之就業政策時,應考慮婦女、不利和被邊緣化的群體的失業率,增加為減少上開群體失業率之財政預算。【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26段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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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e | 行政院「我國多元性別(LGBTI)者生活狀況調查」研究案(2023年5月24日),顯示多元性別者常被歧視的場景為工作場所,曾在工作中遭遇歧視的受訪者人數,僅次於來自原生家庭的歧視,由此顯示一個人的性傾向會成為實現《經社文公約》權利的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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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d | 我國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在職場(包括校園)若涉有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之歧視,主管機關可依法懲處。實務上雖然多數雇主對多元性別者及相關法令認知不足,仍應以提升建構友善工作環境、針對多元性別者研擬合適之就業方案等。【提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2-2024)肆、人權議題(三、平等不歧視(七)LGBTI之平等與不歧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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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e | 《經社文公約》第2條第2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其他身分」包括性傾向,締約國應確保一個人的性傾向不成為實現《經社文公約》權利的障礙,例如跨性別者、性別重置者或雙重性徵者的人權往往遭受侵犯,如在學校或工作場所被騷擾。【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20號一般性意見第32段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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