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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ddayeye整理
Q   請問下列敘述是否正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我國藉由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因此即便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兩公約在我國仍具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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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適足住房權源自於相當的生活水準之權,對享有所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是至關重要的。不應狹隘或限制性地解釋住房權,例如把它視為僅是頭上有一遮瓦的住處或把安置處所單單視為一商品而已,而應該把它視為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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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依《經社文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意旨可知適足住房權的面向很廣,包含可負擔性、適居性還有法?保障等等,國家應該為無?獲得?宜住房的人設?住?補貼,且依照可負擔性的原則,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護承租人免受?合?的租?水準或租?之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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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國家有責任保障人民實現居住權,可透過制定政策等方式保證實現此一權利,例如社會住宅的興建、針對買不起房的弱勢家庭提供租金津貼等都是政府在實現居住權所可採取的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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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所有人(包括自用/租用甚至非正規聚居者)均應擁有一定程度的受法律保障,免遭受強制驅離、騷擾、威脅的住房使用權的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有提到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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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居住權的討論除了買房、租屋還有其他的形式,如合作住宅是基於共同合作、分享及民主管理的一種社區。透過成員共同出資、參與興建及管理,打造出符合成員需求的住宅與社區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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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兩公約對居住權的保障不僅於土地徵收議題,國家也有義務要保障弱勢,如:老人、小孩、身障、精障患者等,實現人人皆有權得到可以和平尊嚴生活的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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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居住」是個國民議題,當然也是人權之一,居住權或「適當(適足)住房權」,最早出現在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提示】《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第1項:「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康樂所需之生活程度,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均包括在內;且於失業、患病、殘廢、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種喪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時,有權享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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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世界人權宣言》對於居住權作為基本概念界定,後於《經社文公約》第11條條予以援用,國家需要透過制定政策等方式,讓人民可以「安居」,而穩定且有品質的居住和與擁有產權其實是兩件事。【提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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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在面臨迫遷的議題上,政府除了符合正當的法律程序、站在衡量公共利益的角度外,尚需建立暢通的溝通管道、以真誠協商的態度提出完善的安置替代方案,讓人民的居住權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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