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庫總數:72 | ||
是非題:38 (○:24、╳:14) | ||
選擇題:14 (A:4、B:3、C:4、D:3) | ||
多選題:12、其他:8 | ||
roddayeye整理 | ||
Q | 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少安全評估、心理輔導或其他與維護兒少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 |
v | ○ | |
╳ | ||
Q | 我國兒少法108年最新修正重點:重視兒童及少年的 | |
A | 表意權 | |
Q | 照顧者若需短暫外出做簡單的民生用品購買,可以請國小二年級的鄰居孩子代為照看尚未能走動的嬰兒,只要時間不長並不會對孩童造成危險環境。 | |
○ | ||
v | ╳ | |
Q | 兒少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托嬰中心裝設監視器的管理規範,讓家長安心送托並兼顧孩子的 | |
A | 隱私 | |
Q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 |
v | ○ | |
╳ | ||
Q | 有下列情事何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 |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 | ||
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 | ||
v | 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者 | |
年齡超過45歲之男性長者 | ||
Q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3條中有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對幾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進行回溯分析? | |
2歲 | ||
4歲 | ||
v | 6歲 | |
8歲 | ||
Q | 在特殊情況下,是可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 |
○ | ||
v | ╳ | |
Q | 下列何者不是民國108年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重大變革? | |
建立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 | ||
v | 加強對新聞紙及網際網路內容管理 | |
建立兒少保護加害人裁罰紀錄資料庫 | ||
加重對兒少為不當行為的處罰 | ||
Q | 兒福聯盟等民間團體考量兒福法、少福法兩法分立,造成服務不連續及斷裂,在何時兩法合併並比照兒權公約及外國立法例? | |
民國84年 | ||
v | 民國92年 | |
民國94年 | ||
民國103年 | ||
Q | 社工人員掌握兒少遭親屬引誘在家吸食毒品的證據,即便遭親屬阻擋,仍可即時強制進入家中。 | |
○ | ||
v | ╳ | |
Q | 下列何者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 | |
v | 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 | |
v | 兒童及少年不得施用非法施用管制藥品 | |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遺棄之行為 | ||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 ||
Q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專業人員,進行前條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合理懷疑兒童及少年有危險、危險之虞或有客觀事實認有必要者, | |
A | 警察機關 | |
Q |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並應優先處理。 | |
v | ○ | |
╳ | ||
Q | 兒少法第10條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 |
v | ○ | |
╳ | ||
Q | 兒少法最新修正重點為建立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透過何者作為調查根基? | |
v | 科學調查 | |
宗教占卜 | ||
民調訪問 | ||
順其自然 | ||
Q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現職工作人員有客觀事實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有關機關(構)、學校查證屬實,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 |
v | ○ | |
╳ | ||
Q | 下列何者為我國兒少法第56條規定之內容? | |
v |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 |
v |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 |
v | 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 |
v |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 |
Q | 對於供應兒少酒、檳榔、對兒少為特定禁止行為、執行職務人員發現有兒虐情事未立即通報或兒少機構對兒少有不當行為,提高罰鍰上限,最重可處1200萬元,以茲嚇阻。 | |
○ | ||
v | ╳ | |
Q | 隨著經濟條件變佳,臺灣有意願擔任寄養家庭的來源愈來愈多。 | |
○ | ||
v | ╳ | |
Q | 我國在104年修訂兒少法包含下列何者? | |
v | 增訂收養試養、早產兒服務 | |
v | 對兒少施虐或不當對待的父母或照顧者,一律應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 | |
v | 增訂兒少保護案件分級分類處理規定 | |
嬰幼兒需居家托育專業人員照顧 | ||
Q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有規定兒童和少年不能做哪些事情? | |
v | 在馬路上騎腳踏車蛇行 | |
v | 玩手機玩太久 | |
v | 飲酒 | |
v | 觀看有害身心健康的暴力電影 | |
Q | 臺灣目前在面對兒少遭受虐待的案例時,依法可以將兒少交給沒有血緣但關係很好的鄰居或老師等重要他人照顧。 | |
v | ○ | |
╳ | ||
Q |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之行為。 | |
v | ○ | |
╳ | ||
Q | 國小學生向老師表示繼父對她毛手毛腳,卻未進行通報,老師依法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 |
v | ○ | |
╳ | ||
Q |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及其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 | |
○ | ||
v | ╳ | |
Q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規定,有性騷擾前科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 |
v | ○ | |
╳ | ||
Q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重視兒少年表意權,明定課綱設計及各級政府所設的兒權推動小組都要有 | |
A | 兒少 | |
Q | 下列何者為兒少法第54條之內容? | |
v | 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 |
v | 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
v | 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 |
v | 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
Q | 兒少法第49條: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 | |
A | 性交 | |
Q | 哪些人發現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
v | 學校老師 | |
v | 醫生 | |
v | 社工 | |
v | 里長 | |
Q | 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 | |
A | 犯罪嫌疑 | |
Q | 兒童及少年不得使用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但偶爾飲酒可適度舒緩壓力。 | |
○ | ||
v | ╳ | |
Q | 醫生發現孩童的父母因為他半夜經常哭鬧而餵食安眠藥,應在發現多久的時間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 | |
6小時 | ||
12小時 | ||
18小時 | ||
v | 24小時 | |
Q | 若發現有人迫使或誘使兒少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的環境並通報後,會公布公開其通報人且予以嘉獎。 | |
○ | ||
v | ╳ | |
Q | 發現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依法應予保密。 | |
v | ○ | |
╳ | ||
Q | 我國兒少法108年最新修正重點:明定政府應提供收養尋親服務,落實兒權公約揭櫫的 | |
A | 身分權 | |
Q | 嬰幼兒需居家托育專業人員照顧為民國108年修訂。 | |
○ | ||
v | ╳ | |
Q | 下列何者不是兒少權益108年修法後保障強化的權益? | |
隱私權 | ||
表意權 | ||
v | 財產權 | |
身分權 | ||
Q | 我國兒少法在民國100年擴大對收出養兒童之保護和強化無國籍/無戶籍兒少權益維護。 | |
v | ○ | |
╳ | ||
Q | 幼兒園老師發現孩童身上出現多處嚴重瘀青,應在發現多久的時間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 | |
12小時 | ||
v | 24小時 | |
36小時 | ||
48小時 | ||
Q | 下列何者不是民國104年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重大變革? | |
兒保責任通報人員擴增為11類 | ||
增訂幼兒園及各級學校200公尺內不得設立不當場所 | ||
v | 規定學校設置社工與輔導人員 | |
脫鉤修法:1.不得使幼童獨處;2.任何人不得迫使或誘使兒少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的環境 | ||
Q | 下列何者為我國兒少法第100條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經通報後將處以多少罰鍰? | |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 | ||
新臺幣一萬以上十二萬元以下 | ||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
v |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 | |
Q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條,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 | |
v | 二分之一 | |
三分之一 | ||
四分之一 | ||
全部 | ||
Q | 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為兒少法第49條並在104年修正。 | |
v | ○ | |
╳ | ||
Q | 我國在108年兒少法第10條修訂中,增列讓孩子成為正式委員,目的是希望讓孩童與成人在精神上與實質上可平起平坐。 | |
v | ○ | |
╳ | ||
Q | 兒少法在強化兒少權益保障方面,明定政府應提供收養尋親服務,落實兒權公約揭櫫的 | |
A | 身分 | |
Q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 |
v | ○ | |
╳ | ||
Q | 兒福聯盟等民間團體考量兒福法、少福法兩法分立,在92年發起將兩法合併修法。 | |
v | ○ | |
╳ | ||
Q | 美國在面對兒少遭受虐待的案例時,會將兒少交給舅舅或姑姑等親屬照顧。 | |
v | ○ | |
╳ | ||
Q | 警衛發現社區有家長虐童,卻未進行通報,警衛依法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 |
○ | ||
v | ╳ | |
Q | 民國92年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什麼重大變革? | |
v | 考量兒福法、少福法兩法分立,造成服務不連續及斷裂,並比照兒權公約及外國立法例,發起將兩法合併修法。 | |
v | 修法重點:強化保障兒少身分權益、充實兒少保護措施之福利服務…等。 | |
v | 大幅增加兒少保護措施,授權公部門以各種方式支持、輔導、強制父母或照顧者善盡保護、教養兒少之責。 | |
建立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 | ||
Q | 下列何者不是民國100年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重大變革? | |
v | 建立兒少保護加害人裁罰紀錄資料庫 | |
嬰幼兒需居家托育專業人員照顧 | ||
規定學校設置社工與輔導人員 | ||
加強對新聞紙及網際網路內容管理 | ||
Q | 我國於民國幾年修訂此法案:大幅增加兒少保護措施,授權公部門以各種方式支持、輔導、強制父母或照顧者善盡保護、教養兒少之責。 | |
v | 民國92年 | |
民國94年 | ||
民國87年 | ||
民國91年 | ||
Q | 若政府發現孩子處在一不適當環境之下時,有緊急安置孩子並帶離原生家庭的權利。Ex:孩子需要迫切需要醫療救護。 | |
v | ○ | |
╳ | ||
Q | 在兒童權利公約中的優先受助權中,在任何情況下,孩子有比大人優先得到保護跟救助的權利。 | |
v | ○ | |
╳ | ||
Q | 民國104年我國兒少法增訂幼兒園及各級學校200公尺內不得設立不當場所 | |
v | ○ | |
╳ | ||
Q | 重視兒少年表意權,明定課綱設計及各級政府所設的兒權推動小組都要有兒少代表的參與,為兒少法哪一年修訂? | |
104年 | ||
102年 | ||
107年 | ||
v | 108年 | |
Q | 下列何者為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 |
v |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 |
v |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 |
v | 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 |
v |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 |
Q | 下列何者為108年我國兒少法最新修正重點? | |
司法被動介入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程序 | ||
v | 建立兒少保護加害人裁罰紀錄資料庫 | |
v | 加重對兒少為不當行為的處罰 | |
v | 建立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 | |
Q | 若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何款規定之一者,予以重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 |
v | 遺棄 | |
v |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 |
v |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 |
v | 身心虐待 | |
Q | 脫鉤修法:1.不得使幼童獨處;2.任何人不得迫使或誘使兒少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的環境為我國兒少法在民國100年的重大變革。 | |
○ | ||
v | ╳ | |
Q | 為保有教育機構之隱私權,托嬰中心可自行決定不需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 |
○ | ||
v | ╳ | |
Q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八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
○ | ||
v | ╳ | |
Q |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
v | ○ | |
╳ | ||
Q | 有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 | |
v | ○ | |
╳ | ||
Q | 哪些人發現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
v | 護士 | |
v | 警察 | |
v | 大樓警衛 | |
v | 校長 | |
Q |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屬兒少法第56條,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 |
v | ○ | |
╳ | ||
Q |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 |
v | ○ | |
╳ | ||
Q | 目前臺灣有意願擔任寄養家庭的來源愈來愈少。 | |
v | ○ | |
╳ | ||
Q | 民國100年起並沒有強化無國籍/無戶籍兒少權益維護。 | |
○ | ||
v | ╳ | |
Q | 民國100年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什麼重大變革? | |
v | 強化無國籍/無戶籍兒少權益維護 | |
v | 高風險家庭預防性服務入法 | |
v | 新增村里長、村里幹事、大樓管理員具通報義務 | |
v | 擴大對收出養兒童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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