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庫總數:50 | ||
是非題:0 | ||
選擇題:50 (A:13、B:13、C:11、D:13) | ||
多選題:0 | ||
roddayeye整理 | ||
Q |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稱之「考試」? |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 ||
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 | ||
v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 |
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 | ||
Q | 某主管機關於109年度填列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參訓人數統計表時,該機關108年度保留至109年度名額為0.165,109年度符合受訓資格人數為23人,依調訓比例16.5%計算為3.795人,另109年度補訓不占名額人數為1人,歷年成績不及格自費重新訓練人數為0人。承上,該主管機關109年度參訓人數應為幾人? | |
3人 | ||
4人 | ||
v | 5人 | |
6人 | ||
Q | 有關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之「訓練進修」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
訓練或進修之採計,須由服務機關認定是否與業務有關 | ||
v | 訓練時數之採計,1天以7小時採計 | |
攻讀大專以上學位者,倘以本項學分採計,不得再與「考試與學歷」重複計算 | ||
訓練或進修之採計期限為最近5年 | ||
Q | 各主管機關每年度辦理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應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以下期限何者正確? | |
3月31日前 | ||
v | 4月30日前 | |
5月31日前 | ||
6月30日前 | ||
Q | 關於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之「綜合考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
低於3分或為10分者,應由服務機關、學校首長加註具體事實說明 | ||
各主管機關得視實務需要訂定評分原則,並由服務機關、學校首長參酌該評分原則先行評核後,併同職務年資、考績及獎懲等項目積分,計算總分 | ||
v | 召開甄審委員會時,對本評分項目之分數得逕行修正 | |
應提報甄審委員會或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審核,排定受訓序列,列冊由首長核定 | ||
Q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及第6項所定參加升官等訓練之考績要件,為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其中「最近3年」之認定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
以連續為必要 | ||
原則上以連續為必要,除非某年為另予考績,始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 | ||
v | 非以連續為必要 | |
只要公務年資曾經考列過2年甲等、1年乙等以上皆屬之 | ||
Q | 晉升薦任、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內有關「年資」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
v | 未滿1年者仍以1年計算 | |
未滿1年者,依其任職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 ||
未滿1個月者,依其任職日數占該月日數比例計算 | ||
各項分數加總後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 ||
Q | 符合晉升薦任官等受訓資格條件人員,經發現其遴選之評定項目漏未評分或各項評分及積分計算錯誤者,致應列入而未列入當年度受訓時,除有可歸責其本人之事由者外,得經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核後,由各主管機關函經保訓會同意於何年度直接調訓? | |
v | 次年度 | |
隔1年度 | ||
隔3年度 | ||
隔5年度 | ||
Q |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須具有下列何項資格,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始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 |
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年者 | ||
經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年者 |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年者 | ||
v | 以上皆是 | |
Q | 關於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名冊內「年資」欄之填載,下列何者錯誤? | |
自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日起算 | ||
資格條件應計算至當年度3月31日止 | ||
應扣除降調期間 | ||
v | 各項評分採計應計算至當年度4月30日止 | |
Q | 晉升官等訓練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幾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 |
1日 | ||
3日 | ||
v | 5日 | |
7日 | ||
Q | 有關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之「考試與學歷」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
v | 當年度1月取得之大學學歷可以採計其評分 | |
考試與學歷均以最高考試或學歷擇一核計 | ||
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 ||
具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者,於前1年度12月31日前已取得大學學歷者,可以評分較高之大學學歷採計 | ||
Q | 某己於109年12月20日由E機關調任F機關,其應參加何機關辦理之109年晉升官等訓練遴選? | |
E機關 | ||
v | F機關 | |
E機關或F機關擇一參加遴選 | ||
該年度不得參加遴選 | ||
Q | 某壬係109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依規定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並經核准在案,其所遺當年度缺額未經遞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
某壬須參加遴選,且其參訓應計入主管機關分配受訓之名額 | ||
某壬不須參加遴選,但其參訓應計入主管機關分配受訓之名額 | ||
某壬須參加遴選,但其參訓不計入主管機關分配受訓之名額 | ||
v | 某壬不須參加遴選,且其參訓不計入主管機關分配受訓之名額 | |
Q | 具普通考試及格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人員,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年須符合下列何條件,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始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 |
3年均甲等 | ||
v | 2年甲等、1年乙等以上 | |
3年均乙等 | ||
1年甲等、2年乙等以上 | ||
Q | 某丙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具C大學畢業學歷,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須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幾年,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可得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 |
3年 | ||
v | 6年 | |
8年 | ||
10年 | ||
Q | 公務人員具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銓定資格考試及格資格,其學歷為高中畢業者,欲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下列何者敘述有誤? | |
v | 須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滿10年 | |
以委任第五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 | ||
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 ||
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 | ||
Q | 有關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之「考績」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
v | 最近5年之年終考績中,有委任第四職等之考績應不予採計 | |
最近5年之另予考績(成)者,應按在職月數比例計分 | ||
考列丙等者,應以0分計分 | ||
可採計最近5年委任第四職等之考績 | ||
Q | 依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之考績規定,考績之計算,係以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最近3年年終考績為限。又考績3年甲等為15分,2年甲等、1年乙等為12分。某戊105年1月1日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職務,於106年3月1日降調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職務,106年12月31日回任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職務,其105年至108年之考績分別為甲、乙、甲、甲,該員參加109年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之遴選時,其考績項目應以多少分計算? | |
12分 | ||
14分 | ||
v | 15分 | |
106年未具參訓資格 | ||
Q | G機關經保訓會依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共102人,其應加列多少備選名額? | |
9人 | ||
10人 | ||
v | 11人 | |
12人 | ||
Q | 某乙係B專科學校畢業,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及格,現職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且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所定之考績要件,其須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幾年,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始得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 |
v | 3年 | |
6年 | ||
8年 | ||
10年 | ||
Q | 關於晉升官等訓練之遴選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均應召開甄審委員會 | ||
v | 各主管機關僅需按所屬機關報送之積分排定受訓序列,無需再召開甄審委員會 | |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應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 | ||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應按所屬積分排定受訓序列 | ||
Q | 未經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人員,擬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須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幾年? | |
v | 3年 | |
6年 | ||
8年 | ||
10年 | ||
Q | 關於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之「獎懲」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
v | 平時考核及懲戒處分以最近5年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期間已核定發布者或懲戒處分議決者為限 | |
曾獲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以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期間已核定發布者為限 | ||
同一事蹟以計分最高者計算 | ||
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以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職務期間獲選者為限 | ||
Q | 有關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之參訓資格,除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以上,並符合考績規定者外,尚須具備以下何種條件? | |
經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須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6年 | ||
v | 經專科學校畢業者,須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8年 | |
經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須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3年 | ||
以上皆非 | ||
Q | 下列有關任合格實授職務之年資,無法併計為晉升官等訓練參訓資格年資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
同官等內降調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年資 | ||
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等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所任職務年資 | ||
留職停薪或停止職務期間所任職務年資 | ||
v | 以上皆是 | |
Q | 某乙係B專科學校畢業,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及格,現職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且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所定之考績要件,其須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幾年,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始得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 |
3年 | ||
6年 | ||
v | 8年 | |
10年 | ||
Q | 某甲係A大學畢業,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現係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進用,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人員,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其須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幾年,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始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 |
3年 | ||
4年 | ||
5年 | ||
v | 6年 | |
Q |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之考試與學歷、訓練進修、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項目,其各項評分採計之時點為何? | |
當年度3月31日 | ||
當年度4月30日 | ||
前一年度12月1日 | ||
v | 前一年度12月31日 | |
Q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晉升官等的方式,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
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 | ||
應升官等考試及格 | ||
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 | ||
v | 以上皆是 | |
Q | 晉升官等訓練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特殊事由,受訓人員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之事由,下列何者為非? | |
v | 進修碩士 | |
重病 | ||
懷孕 | ||
結婚 | ||
Q | 下列有關現職人員所具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相當委任第五職等年資,得併計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
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年資之規定 | ||
v | 其最近3年年終考績毋須為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終考績 | |
須現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 | ||
須為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之曾任年資 | ||
Q |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訓練參訓資格之敘述,何者正確? | |
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須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 ||
v | 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最近3年年終考績須2甲1乙以上 | |
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經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須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8年 | ||
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須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 ||
Q | 未經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但具普通考試及格資格人員,擬參加晉升官等訓練取得薦任官等任用資格,須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幾年? | |
v | 3年 | |
6年 | ||
8年 | ||
10年 | ||
Q | 下列有關升官等訓練參訓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
須現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職務年資 | ||
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 ||
v | 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 |
以上皆非 | ||
Q | 公務人員如未具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及格資格,但學歷為具大學畢業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規定,欲取得委任晉升薦任官等任用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滿6年 | ||
以委任第五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 | ||
v | 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 |
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 | ||
Q | 公務人員具高等考試及格,欲取得晉升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
v | 已晉敘至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 |
以薦任第九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 | ||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滿3年 | ||
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 | ||
Q | 下列何種人員,不得以現職參加晉升薦任及簡任官等訓練? | |
民選鄉鎮市長 | ||
機要人員 | ||
醫事人員 | ||
v | 以上皆是 | |
Q | 晉升官等訓練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生下列哪一種情事,不符合申請停止訓練之規定? | |
懷孕 | ||
分娩 | ||
流產 | ||
v | 陪產 | |
Q | 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如何確認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並排定受訓序列? | |
依行政程序簽核 | ||
視機關首長裁示辦理 | ||
遇有爭議時再召開甄審會議確認 | ||
v | 均應召開甄審會詳加審核後確認 | |
Q |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生下列哪一種情況,不會遭受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 |
申請中途離訓經核准者 | ||
v | 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20%者 | |
曠課者 | ||
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 ||
Q | 公務人員擬取得簡任任用資格,其須具備下列何種考試及格資格,得僅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年? |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 ||
v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乙等考試 | |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 ||
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 | ||
Q | 某丁係D高中畢業,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及格,現職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且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所定之考績要件,其須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幾年,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始得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 |
3年 | ||
6年 | ||
8年 | ||
v | 10年 | |
Q | 晉升官等訓練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經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如重新參加訓練者,其受訓費用如何計算? | |
v | 應全額自費受訓 | |
全額公費受訓 | ||
50%公費,50%自費 | ||
25%公費,75%自費 | ||
Q | 有關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參訓名冊之填報資料,下列何者錯誤? | |
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年資應算至當年度4月30日 | ||
銓敘審定等級: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二級,免填寫俸點 | ||
v | 現任職務列等:委任第五職等科員 | |
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後,如曾降調,應列出每1筆降調期間 | ||
Q | 某庚經主管機關報送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於參訓前放棄受訓,服務機關未於開訓前函知主管機關據以函報保訓會同意庚放棄受訓,致庚未於開訓日到訓練班所報到,則庚需間隔多久才能再次參加遴選? | |
v | 1年 | |
3年 | ||
5年 | ||
已獲主管機關遴選參訓,已可隨時要求參訓 | ||
Q |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第1款所定之考試範圍? | |
普通考試 | ||
v | 丁等考試 | |
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 ||
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 | ||
Q | 晉升官等訓練受訓人員於訓練前經核准延後訓練,或於訓練期間經核准停止訓練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經各主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有關申請補訓期限,下列何者正確? | |
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 | ||
v | 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 | |
次年度開訓前3個月內 | ||
下一梯次開訓前2個月內 | ||
Q | 關於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內「考績」欄之敘述,下列敍述何者錯誤? | |
以最近5年之年終考績(成)及另予考績(成)為限 | ||
另予考績(成)之積分,依年終考績(成)評分標準按在職月數比例計分 | ||
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 | ||
v | 不可採計最近5年內之委任第四職等年終考績 | |
Q | 某辛於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期間,經發現受訓資格不符,下列敍述何者錯誤? | |
由保訓會予以退訓 | ||
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 ||
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 ||
v | 為避免有訓練資源浪費情形,仍准其繼續參加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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