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庫總數:29 | ||
是非題:3 (○:1、╳:2) | ||
選擇題:26 (A:5、B:5、C:6、D:10) | ||
多選題:0 | ||
roddayeye整理 | ||
Q | 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內,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之現職薦任、委任人員,經參加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
僅取得簡任、薦任資格 | ||
v | 除取得簡任、薦任資格外,亦相互取得警監、警正資格 | |
僅取得警監、警正資格 | ||
取得簡任、薦任資格,如欲取得警監、警正資格,須再應警監、警正升官等考試及格 | ||
Q | 有關參加警察人員晉升官等訓練最近3年年終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
v | 不可自行選擇 | |
原則上不可自行選擇,但遇有等次不符者,得再向前採計 | ||
須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 | ||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官階職務仍以原官階任用之考績得予採計 | ||
Q | 某君連續任警正一階職務,並經103年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合格,嗣於108年派代警監官等職務,最近3年年終考績應如何採計? | |
v | 100年甲等、101年乙等、102年甲等 | |
105年甲等、106年乙等、107年甲等 | ||
100年乙等、101年甲等、102年乙等 | ||
105年乙等、106年甲等、107年乙等 | ||
Q | 晉升官等訓練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經再次依規定參加機關重新遴選時,各機關首長或甄審委員會得裁定不予送訓。 | |
○ | ||
v | ╳ | |
Q | 警佐(正)警察人員晉升警正(監)官等訓練辦法,由何機關定之? | |
行政院 | ||
考試院 | ||
銓敘部 | ||
v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
Q | 有關警察人員晉升官等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
91年1月30日以前業符合原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者,經權責機關派代,可直接晉升警監 | ||
經警察人員警正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取得晉升警正官等資格 | ||
參加警察人員晉升官等訓練人員,須具有一定之俸級、考試(或學歷)、考績及年資等要件 | ||
v | 警察人員欲取得晉升官等資格,均須經晉升官等訓練合格 | |
Q | 某君於103年6月27日經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合格,惟未經派代警監官等職務,嗣於同年7月30日受記過2次之懲戒處分,並於同年9月10日調任警正四階至二階警務正,其自何時起得改派警監官等職務? | |
104年6月27日 | ||
104年7月30日 | ||
105年7月30日 | ||
v | 不得改派警監官等職務 | |
Q | 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之遴選評分,採計時點為何? | |
每年3月31日止 | ||
v | 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 | |
每年4月30日止 | ||
每年開訓前 | ||
Q | 現職銓敘審定警佐一階某警員於106年8月4日經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未經派代警正官等職務,嗣其106年、107年、108年之年終考績均列乙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
v | 109年1月1日得改派警正官等職務 | |
須再有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始得改派警正官等職務 | ||
須再重新經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始得改派警正官等職務 | ||
僅能以再應警正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始得改派警正官等職務 | ||
Q | 晉升官等訓練受訓人員於訓練前經核准延後訓練,或於訓練期間經核准停止訓練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經各主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有關申請補訓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
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 | ||
v | 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 | |
次年度開訓前3個月內 | ||
下一梯次開訓前2個月內 | ||
Q | 下列何者得作為警察人員晉升官等訓練最近3年年終考績? | |
以警正二階合格實授資格權理警正一階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 | ||
受懲戒處分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考列乙等以上之年終考績 | ||
v | 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內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且以相當警佐(正)一階職務合格實授辦理之委(薦)任年終考績 | |
非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相當警佐(正)一階職務合格實授辦理之委(薦)任年終考績 | ||
Q | 有關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之派代送審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
訓練合格人員,各機關應立即派代警正官等職務,並溯自訓練合格之日生效 | ||
v | 訓練合格人員如有符合辦理優惠考績之情形,各機關派代警正官等之生效日,宜審慎考量職務員額、業務狀況,並兼顧符合優惠考績人員權益等因素,依職權自行決定為訓練合格之日或翌年1月1日 | |
各機關辦理是類人員原職改派送審案,均簡化改以資訊作業處理,並須檢附訓練合格證書及派令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 ||
以上皆非 | ||
Q | 甲機關經保訓會依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共101人,其應加列多少備選名額? | |
9人 | ||
10人 | ||
v | 11人 | |
12人 | ||
Q | 晉升官等訓練之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特殊事由,受訓人員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之事由,下列何者為非? | |
結婚 | ||
懷孕 | ||
v | 進修碩士 | |
重病 | ||
Q | 林小欣參加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期間分娩,致無法繼續訓練,其得於分娩後5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教育或訓練機關(構)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 |
v | ○ | |
╳ | ||
Q | 下列何者得作為警察人員晉升官等訓練最近3年年終考績? |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不得作為晉升官階之考績 | ||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官階職務仍以原官階任用之考績 | ||
受懲戒處分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考列乙等以上之年終考績 | ||
v | 以上皆非 | |
Q | 某君103年1月1日考績晉階為警佐一階,104年8月至105年8月調任警察機關書記,嗣再調任警佐一階職務繼續任職迄今,其歷年考績均列甲等,請問其最快可參加何年度之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 | |
106年 | ||
107年 | ||
v | 108年 | |
109年 | ||
Q | 某遴選機關於110年度填列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參訓人數統計表時,該機關109年度保留至110年度名額為0.165人,110年度符合受訓資格人數為23人,另110年度補訓不占名額人數為1人,歷年成績不及格自費重新訓練人數為0人。請問,依調訓比例16.5%計算,該遴選機關110年度參訓人數應為幾人? | |
3人 | ||
4人 | ||
v | 5人 | |
6人 | ||
Q |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之受訓人員名冊,須於何時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 | |
每年3月31日前 | ||
v | 每年4月30日前 | |
每年5月31日前 | ||
每年開訓前提供即可 | ||
Q | 劉筱珍係109年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依規定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並經核准在案,其所遺當年度缺額未經遞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
劉筱珍須重新參加遴選,且其參訓應計入主管機關分配受訓之名額 | ||
劉筱珍不須重新參加遴選,但其參訓應計入主管機關分配受訓之名額 | ||
劉筱珍須重新參加遴選,但其參訓不計入主管機關分配受訓之名額 | ||
v | 劉筱珍不須重新參加遴選,且其參訓不計入主管機關分配受訓之名額 | |
Q | 晉升官等訓練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經各主管(遴選)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如重新參加訓練者,其受訓費用如何計算? | |
v | 應全額自費受訓 | |
應全額公費受訓 | ||
50%公費,50%自費 | ||
25%公費,75%自費 | ||
Q | 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之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生下列哪一種情況,不會遭受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 |
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之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生下列哪一種情況,不會遭受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 ||
曠課者 | ||
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 ||
v | 因重病事由,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20%者 | |
Q | 下列何者得參加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 | |
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辦事員 | ||
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佐二階偵查佐 | ||
v | 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佐一階巡佐 | |
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佐三階警員 | ||
Q | 下列何者為參加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的要件?①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佐一階職務②連續3年警佐一階職務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③最近3年警佐一階職務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④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⑤敘警佐一階本俸一級⑥應特考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3年 | |
①③⑤⑥ | ||
①②④⑥ | ||
①②⑤⑥ | ||
v | ①③④⑥ | |
Q | 某巡佐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現任警佐一階職務並經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其可擔任職務之職務等階上限為何? | |
警正一階以下 | ||
警正二階以下 | ||
警正三階以下 | ||
v | 警正四階以下 | |
Q | 王曉輝自105年10月1日任職A機關,於109年12月30日由A機關調任B機關,應參加A機關辦理之110年晉升官等訓練遴選。 | |
○ | ||
v | ╳ | |
Q | 張慧慧於參加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期間,經發現不符受訓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
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機 關依規定重新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 ||
由保 訓會予以退訓 | ||
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 ||
v | 為避免訓練資源浪費,仍准其繼續參加訓練 | |
Q |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之參訓資格,採計時點為何? | |
每年開訓前 | ||
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 | ||
每年3月31日止 | ||
v | 每年4月30日止 | |
Q | 晉升官等訓練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於日後符合受訓資格時,得由各主管(遴選)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下列可再受訓之時點,何者正確? | |
v | 次年度起 | |
間隔1年度起 | ||
間隔3年度起 | ||
間隔5年度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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