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庫總數:15
是非題:5 (○:3、╳:2)
選擇題:10 (A:2、B:3、C:2、D:3)
多選題:0
roddayeye整理
Q   下列有關燃燒痕跡之敍述何者為非?
v   木材碳化後,碳化之溝痕寬度愈大者,表示受燒程度愈輕微。
    火災發生時,受燒處受火熱影響,所留下可供觀察分析之痕跡。
    可燃物受燒後,某部分產生剝落或灰化,變細、燒失等痕跡,可分析火流延燒情形。
    因搶救射水造成之木材碳化表面剝離,其表面較平坦,面積較大且寬,脫落處仍有木材之原色及光澤。
     
Q   有關火災調查之敍述下者何者為正確?
    出勤至現場至少2位消防人員以上即可
    出動途中只須儘速趕至火災現場進行調查即可
v   到達現場應確認火災規模、範圍,並尋訪報案人或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及參與救災者等關係人
    以上皆是
     
Q   消防法施行細則有關火災調查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第25條: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26條: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現場封鎖時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v   第26-1條:規定鑑定書之製作完成期限。
    第27條: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所轄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
     
Q   有關對於不服強制權之救濟程序下列敍述何者為非?
    不服消防機關之即時強制時,可依行政執行法請求救濟。
v   行政執行法之救濟程序為遭受特別損失請求補償及請求國家賠償。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者且具因果關係時,公務員所屬機關始負國家賠償責任。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Q   火災原因研判為電器產品火災時,應確認之事項下列何者為是
    檢查電器產品插頭刃片是否插於插座上
    可由刃片積碳及變色情形研判是否有插電
    可由插座之金屬是否完全密合研判火災時插座是否有插接電器產品
v   以上皆是
     
Q   船籍登記於基隆市的順風號漁船於公海上捕漁,發生了機械故障後,停泊於新北市之萬里漁港隔天早上隨即發生火災,火勢撲滅後,本件火災應由船舶註冊地基隆市負責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工作。
   
v  
     
Q   火災調查目的除了作為司法機關刑事、民事責任審理之參考外,亦作為火災預防措施、火災搶救及消防行政措施之參考。
v  
   
     
Q   下列何者非火災調查相關之規範?
    火災案件證物採驗規範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
    檢警消縱火聯防作業要點
v   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Q   搶救強制作為如命令當事人或第三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因涉及其重大權利義務之關係,故即時強制作為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v  
   
     
Q   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消防法第20條規定之消防指揮人員,指有權代表消防機關下達執行強制事實行為之人,如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救火指揮官、及在場職務較高或資深救災人員皆可。
    消防法第19條有關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之目的所為之強制行為屬即時強制。
    消防法第23條有關限制或禁止使用火源係由消防機關下達指令。
v   以上皆是。
     
Q   採集證物時, 應確認證物與起火處、起火原因之關連性。於現現場共計採集3件證物,應將其放入同一證物袋中,以利送驗鑑定。
   
v  
     
Q   有關起火原因研判之要領下列何者為非?
v   起火原因研判與電產品火災有關時,應將現場所有電器產品採回鑑定。
    起火處之發火源於火災後可能還存在,亦可能已完全燒失。
    於勘察時起火處發現發火源之物仍存在時,應證明是否因電氣關係、化學關係或機器關係等引起火災。
    起火處未發現發火源之物時,證明著火物是微小火源亦容易引燃之可能性,在時間之經過上並不矛盾。
     
Q   有關火災現場勘察時下列敍述何者為非?
    發現玻璃掉落在天花板的上層,表示玻璃距熱源有段距離,屬於晚期才掉落。
v   混凝土為不燃材料,縱使現場溫度高於攝氏1100度,仍不會產生熔凝。
    火災發生前玻璃因外力打破且掉落,其玻璃碎片上無煙燻的情形。
    混凝土受熱溫度愈高,每公分裂痕條數愈少。
     
Q   火災現場保全應注意第一梯次救災單位到達前已受燒之區域,應加以保全勿使用重機具破壞,其餘區域破壞過程應紀錄或攝影,以利後續勘察。
v  
   
     
Q   消防法有關火災調查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第26條: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權責。
v   第27-1條:關係人得申請火災證明。
    第27條:設置火災鑑定會。
    第43條:拒絕火災調查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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