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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本案例,當環保局將案件移送至執行分署後,分署同仁應確保志偉在平等的基礎上獲得保護,行政機關在執行程序中,應與當事人有多樣化的溝通方式,例如程序上的調整、提供專業的手語翻譯以及其他支持方式,提供志偉一個無障礙、低門檻、高品質的法律援助網絡,在充分尊重志偉的意願下,確保志偉的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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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為推動大眾對身心障礙者平等不歧視的理解,政府應推廣合理調整並納入法規、推動無障礙環境及提升資訊可及性,例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Covid-19期間,發布記者會訊息同步加入手語翻譯及聽打字幕,係提升身心障礙者資訊可及性的措施。【提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2-2024)第三章/平等不歧視、第五節/身心障礙者之平等與不歧視,1.合理調整納入法規及概念推廣、2.推動無障礙環境、3.提升資訊可及性...(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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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本案例環保局在志偉陳述意見時,就應該發現志偉的身心狀況(身心障礙、口語表達不清、經濟弱勢、不瞭解案情等),環保局應使志偉得到法律制度對其權利的完整保護,並提供志偉獲得行使法律能力時所需的各種支持,以便志偉能充分瞭解案情,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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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締約國應協助身心障礙者運用現有的法律制度,包括基於任何支持系統,以實現獲得支持的權利、意願及偏好,另締約國應建立一個設在當地的無障礙、低門檻、高品質的免費法律諮詢或法律援助網絡以防止歧視,這些網絡必須尊重這些人的意願及偏好,並保護他們的程序權利(享有法律能力的權利)。【提示】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第49段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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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必須為警察、社會工作者及其他第一線接觸身心障礙者的人提供培訓,以承認身心障礙者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必須為在司法部門工作者提供培訓,使他們瞭解身心障礙者的法律行為及法律地位,並有義務尊重身心障礙者的法律行為能力。【提示】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第1號一般性意見第39段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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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為聯合國保障各該締約國及其境內人民,全面保障其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兩公約所規範平等不歧視精神,亦為貫通兩公約保障所有權利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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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2條第1項「締約國重申,身心障礙者於任何地方均獲承認享有人格之權利」之規定,係締約國重申身心障礙者僅在其境內享有在法律之前人格權利獲得承認之重要性,並保證享有法律人格的權利得到尊重,這是承認一個人法律能力的先決條件。【提示】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第1號一般性意見第11段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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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各締約國有義務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司法保護,承認其在許多方面行使法律能力的權利及獲得司法保護,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法庭上有平等地位。締約國還必須保證身心障礙者能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法律代表權,因身心障礙者常常被排斥,無法在司法系統中擔任重要角色,例如擔任律師、法官、證人或陪審團成員。【提示】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第1號一般性意見第38段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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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2條第2項「締約國應確認身心障礙者於生活各方面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權利能力」之規定,係承認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在生活的各方面享有法律能力,法律能力包括依法擁有權利及行使權利的能力,權利持有者的法律能力,將使個人得到法律制度對其權利的完整保護。【提示】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第1號一般性意見第12段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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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2條第3項「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便利身心障礙者獲得其於行使權利能力時可能需要之協助」之規定,係確認締約國有義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他們在行使法律能力時所需的協助。締約國不得剝奪身心障礙者的法律能力,而是必須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協助,以便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政府協助身心障礙者行使法律能力時,必須尊重身心障礙者的權利、意願及選擇。【提示】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第...(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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