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庫總數:15 | ||
是非題:15 (○:7、╳:8) | ||
選擇題:0 | ||
多選題:0 | ||
roddayeye整理 | ||
Q | 環境教育基金的來源中,其中一部分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提撥。 | |
v | 1. 是 說明:依「環境教育法」第8條第2項明定環境教育基金來源,其中一項為環境保護基金,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屬於環境保護基金的一種,故屬於環境教育基金來源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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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否 | ||
Q | 「環境教育法」在民國99年6月5日公布,而每年的6月5日也是世界環境日 | |
v | 1. 是 說明:「環境教育法」在民國99年6月5日公布,當時選擇6月5日,也是因為每年6月5日代表世界環境日,在當天公布「環境教育法」,也具有特別的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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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否 | ||
Q | 民國81年行政院核定的「環境教育要項」,是我國環境教育法推動的開始。 | |
v | 1. 是 說明:我國環境教育推動,最早是在民國81年由行政院核定的「環境教育要項」開始,各級政府即據此推動環境教育,至民國91年,環保署啟動立法,中間經過多次送審,直至民國99年6月5日公布環境教育法,並於一年後正式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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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否 | ||
Q | 只要能夠滿足當下的需求,不用顧慮未來的需求,這種發展模式就是永續發展。 | |
1. 是 | ||
v | 2. 否 說明:永續發展的定義很多種,依照「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於1987年發表之「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對於「永續發展」所下的定義為:「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後代人滿足其需求的發展」。而「國際自然暨自然資源保育聯盟」(IUCN)等國際性組織於1991年出版之「關心地球」一書中,則定義為:「在生存於不超出維生生態系統承載量的情形下,改善人類的生活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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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沒有效期。 | |
1. 是 | ||
v | 2. 否 說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指出,除了薦舉取得認證之人員外,其餘管道取得之認證,該認證有效期為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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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依「環境教育法」第5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須並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 |
1. 是 | ||
v | 2. 否 說明:依「環境教育法」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國家環境教育綱領,通報行政院核定,且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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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自身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時,應納入地方特性。 | |
v | 1. 是 說明:依「環境教育法」第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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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否 | ||
Q | 違反環保法令,經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罰鍰者,才要接受環境講習。 | |
1. 是 | ||
v | 2. 否 說明: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違反環保法令,經處停工、停業或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應令受處分人指派環境講習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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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環境教育法」立法宗旨在於,透過立法增加各級政府堆動環境教育的基金補助。 | |
1. 是 | ||
v | 2. 否 說明:「環境教育法」立法宗旨主要是為了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了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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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違反環保法令,經處環境講習,最高單一案件要接受環境講習時數為8小時。 | |
v | 1. 是 說明:「環境教育法」第23條、24條規定中,受處分人接受還境講習的時數規範圍1~8小時,故最高接受環境講習時數為8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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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否 | ||
Q | 「環境教育法」正式實施後,在民國100年6月5日進行第一次修法。 | |
1. 是 | ||
v | 2. 否 說明:「環境教育法」於民國99年6月5日公布後,100年6月5日實施,而到106年11月29日修正部分條文,也是「環境教育法」第一次的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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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中央主管機關依循「環境教育法」之規定,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 |
v | 1. 是 說明:依「環境教育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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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否 | ||
Q | 依「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學校所指定的環境教育人員,於本法實施後五年內,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
v | 1. 是 說明:「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學校指定人員應於本法施行日起五年內,依法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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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否 | ||
Q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管道共有七大項。 | |
1. 是 | ||
v | 2. 否 說明: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人員獲得環境教育認證之方式,包含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訓練等六種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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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依法規定,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每十年要通盤檢討一次。 | |
1. 是 | ||
v | 2. 否 說明:依「環境教育法」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國家環境教育綱領,通報行政院核定,且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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