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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ddayeye整理
Q   請問下列敘述是否正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我國藉由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因此即便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兩公約在我國仍具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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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曼德拉原則》是為了紀念致力於監所改革的已故前南非總統曼德拉,內容在說明監禁、剝奪自由等等的措施,不只是單純因為做錯事情受罰,也要依照個人需求,提供教育、職業培訓、工作機會和其他合適協助,確保受刑人出監後得以重新融入社會,減少再犯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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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即便是自由被剝奪的人,例如受刑人,國家都有義務要保障他的人格尊嚴受到尊重、獲得人道的對待。【提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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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更生人常因為被標籤、遭受歧視而難以就業,像這樣的障礙,國家應盡力排除,例如提供技術輔導與就業訓練等方案措施,來實現人人有工作的權利。【提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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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公政公約》第10條的意旨在「不僅是讓犯錯之人真心悔過改過,也要讓他們重新回歸到社會上生活。」不應該因為受刑人的個人條件或外在環境而剝削了他們的復歸機會,所以國家有義務透過建立制度或和民間合作,讓更生人也能受到公平待遇的機會。【提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項:「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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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平等與不歧視原則是國際人權法的根本。矯正制度不只是真的要有懲戒性,讓犯罪者被處罰,也要有矯正犯人的功能,讓他賦歸社會正常生活,這也是國家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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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更生人在出獄後常常會面臨到吃住、失業還有家人的不諒解等問題,為協助早日復歸社會,臺灣更生保護會輔導更生人自立更生,適應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以維護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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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項之意旨,而以人道和尊重其尊嚴的方式對待喪失自由者更是一項基本和普遍適用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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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人人皆受法律平等保護,不應該因為種族、膚色、性別甚至其他身分而有所歧視。
 【提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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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人道的監獄雖然可能沒法滿足「應報」的情緒,但以長遠角度來看,反而是一種無形的安定力量,希望透過矯正制度讓犯錯之人在為自己的錯誤受到懲罰後,仍能有改過自新的機會,重新回歸社會,不再成為安定社會中的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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