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題庫總數:13 | ||
| 是非題:0 | ||
| 選擇題:13 (A:3、B:5、C:3、D:2) | ||
| 多選題:0 | ||
| roddayeye整理 | ||
| Q | 下列何種情形會被保訓會作成程序不受理決定? | |
| v | 復審書未簽名或蓋章 | |
| 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 | ||
| 保訓尚未作成決定,繼續補充理由 | ||
| 公務人員遭禁治產中,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復審 | ||
| Q | 公務人員無故的受到免職或停職處分,可以尋求何種法律保護? | |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
| 公務人員服務法 | ||
| v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
| 行政程序法 | ||
| Q | 民國85年6月1日成立專門負責處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業務的機關為何? | |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
| 職工福利委員會 | ||
| v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
| Q | 公務人員保障從不得救濟,到部分權益爭執得救濟,其中司法院哪一號解釋最具里程碑意義? | |
| v | 司法院釋字243號 | |
| 司法院釋字187號 | ||
| 司法院釋字483號 | ||
| 司法院釋字298號 | ||
| Q | 小珍不服機關記過懲處提起救濟,機關卻因為小珍提起救濟,在沒有其他的違失下又記了她申誡一次,其違反哪種規定? | |
| 信賴保護 | ||
| 正當法律程序 | ||
| 比例原則 | ||
| v | 禁止報復 | |
| Q | 公務人員依敘定的等級,執行機關的業務,請求國家給予其應得的酬勞,其為何種保障? | |
| 官等職等的保障 | ||
| 不受違法命令的保障 | ||
| 執行職務安全的保障 | ||
| v | 俸給的保障 | |
| Q | 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時,何者非審理原則? | |
| 依法行政原則 | ||
| v | 先實體後程序 | |
| 不利益變更禁止 | ||
| 遵守行政法之原理原則 | ||
| Q | 提起復審應在行政處分到達次日起,幾天內提起? | |
| 15天 | ||
| v | 30天 | |
| 60天 | ||
| 90天 | ||
| Q | 下列何者不屬於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 |
| 依法約聘人員 | ||
| 警察人員 | ||
| v | 國小教師 | |
| 海巡人員 | ||
| Q | 復審、再申訴的事實已決定後,原處分機關不可任意變更或撤銷,此為何種效力? | |
| v | 拘束力 | |
| 執行力 | ||
| 存續力 | ||
| Q | 保障事件調處成立,服務機關應該在收受調處書次日起,幾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 |
| 一個月 | ||
| v | 二個月 | |
| 三個月 | ||
| 六個月 | ||
| Q | 依據保障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公務人員請領保險金的給付,適用哪種法律規定? | |
| 保障法 | ||
| v | 公教人員保險法 | |
| 公務人員俸給法 | ||
| 公務人員服務法 | ||
| Q | 依公務人員保障制度的意涵,其主要核心概念為何? | |
| 為民服務 | ||
| v | 使公務人員權益獲得合法保障 | |
| 發展人事制度 | ||
| 方便國家發展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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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時,何者非審理原則? a.依法行政原則 Vb.先實體後程序 c.不利益變更禁止 d.遵守行政法之原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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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屬於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a.依法約聘人員 b.警察人員 VVc.國小教師 d.海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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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無故的受到免職或停職處分,可以尋求何種法律保護? a.公務人員考績法 b.公務人員服務法 vvc.公務人員保障法 d.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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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公務人員不服科長將其座位安排在印表機及影印機附近,嚴重影響其健康,請求移動印表機、影印機或調整其座位,服務機關開會討論後,決議不異動印表機或調整座位,請問乙得循何種程序提起救濟? 申訴、再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V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復審、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復審、行政訴訟 2. 甲為OO地方法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的法官助理,因110年年終考核結果為丙等,核定不予續聘。甲如有不服,請問應循何種程序提起救濟? 提起復審 V提起申訴、再申訴 向民事法院起訴 不得提請救濟 3. 關於公務人員之辭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應以書面為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V服務機關首長本於領導統御權,得拒絕公務人員之辭職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 4.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下列何者不能提起復審救濟? 申誡一次 曠職核定登記 不予敘獎之決定 V劣蹟一次之註記 5.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下列何者不能提起復審救濟? 考列乙等 V沒有法律依據的書面警告 嘉獎以上的獎勵 一次記二大功 6. 關於公務人員身分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 V主管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7.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關於其復職,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 如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V停職事由消滅後,公務人員如於接到服務機關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依職權應予復職 8. 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何者不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V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律師費用7 萬元 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2500元 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高鐵票1400元 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4500元 9. 關於保障事件之再審議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只有對復審決定可以提起再審議 申請再審議應於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於提起行政訴訟前亦得提起再審議 V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也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10. 有關於復審提起應遵守的法定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V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以該機關通知更正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如未告知復審期間,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 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